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394號
STEV,104,店補,394,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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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心怡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
5,6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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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