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514號
STEV,104,店簡,514,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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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14號
原   告 廖萬全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琮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
  526元【(65,900元/平方公尺771.17平方公尺)原告廖
  萬全應有部分比例43/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需補繳220元。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黄琮凱、黃鉦展、陳品樺黃彥文、黃
  心琳、黃珮綾黃月嬌、張嘉麟、張佩佩、張敏、吳錫昌
  吳錫祥吳錫明陳欣欣吳宗興吳玉堂吳東陽、黃碧
  蓮、吳培德、吳培基、吳寶月、吳綾綺、吳中泓蘇中清
  蔡志聰蔡政達蔡政育蔡明翰吳鴻英黃慶隆、黃慶
  國、黃三福黃錦秀黃錦珠黃錦美黃玉燕劉連順
  劉錦錄劉錦雄葉燦煌葉茂松葉遠智葉淑芬、葉淑
  珠、葉家彤張東隆張東豊張東勝張椀琳盧劉素真
  劉美霞李劉金鳳劉美英劉美宏劉美麗劉美彤、劉
  美慧、劉銘芬劉憶如劉棋土謝怡東謝怡昇謝惠玲
  謝惠娟謝茂生謝茂盛鄭謝秀照王謝桂蘭謝桂枝
  謝秀美林劉綉桃徐劉綉鳳林劉寶蓮張增男張志斌
  、紀學斌紀榮斌杜紀壽惠紀壽美陳張純蓮黃美蓮
  、黃乙莉、黃良種、黃種銓、黃拓種黃榮種黃沌瑛、黃
  彥文、黃明書黃月鳳黃正園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正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訴外人高黃金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情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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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