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14號原 告 廖萬全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黄琮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 526元【(65,900元/平方公尺771.17平方公尺)原告廖 萬全應有部分比例43/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需補繳220元。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黄琮凱、黃鉦展、陳品樺、黃彥文、黃 心琳、黃珮綾、黃月嬌、張嘉麟、張佩佩、張敏、吳錫昌、 吳錫祥、吳錫明、陳欣欣、吳宗興、吳玉堂、吳東陽、黃碧 蓮、吳培德、吳培基、吳寶月、吳綾綺、吳中泓、蘇中清、 蔡志聰、蔡政達、蔡政育、蔡明翰、吳鴻英、黃慶隆、黃慶 國、黃三福、黃錦秀、黃錦珠、黃錦美、黃玉燕、劉連順、 劉錦錄、劉錦雄、葉燦煌、葉茂松、葉遠智、葉淑芬、葉淑 珠、葉家彤、張東隆、張東豊、張東勝、張椀琳、盧劉素真 劉美霞、李劉金鳳、劉美英、劉美宏、劉美麗、劉美彤、劉 美慧、劉銘芬、劉憶如、劉棋土、謝怡東、謝怡昇、謝惠玲 謝惠娟、謝茂生、謝茂盛、鄭謝秀照、王謝桂蘭、謝桂枝、 謝秀美、林劉綉桃、徐劉綉鳳、林劉寶蓮、張增男、張志斌 、紀學斌、紀榮斌、杜紀壽惠、紀壽美、陳張純蓮、黃美蓮 、黃乙莉、黃良種、黃種銓、黃拓種、黃榮種、黃沌瑛、黃 彥文、黃明書、黃月鳳、黃正園、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黃正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訴外人高黃金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情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