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4年度,225號
STEV,104,店小,225,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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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225號
原   告 侯國謀
被   告 彭堯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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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