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達
訴訟代理人 冉隆文
被上訴 人 林士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4年5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