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3年度,220號
TLEV,103,六簡,220,2015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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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六簡字第220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證文即蕭證文建築師事務所
      建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圳 
上開  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佩津 
      劉秋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155 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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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