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六簡字第220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證文即蕭證文建築師事務所
建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圳
上開 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佩津
劉秋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155 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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