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98號
原 告 王育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玉雲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6,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2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7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