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64號
原 告 許聖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曜聯即萬全企業
社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惟被告楊
曜聯即萬全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
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