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調字,104年度,114號
GSEV,104,岡調,114,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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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黃美琪即鋿旭電子企業行
相 對 人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光
相 對 人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調解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8 月18日以104 年度岡補字第113 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此 裁定書已於104 年5 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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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