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4年度,154號
GSEV,104,岡補,154,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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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洪石瓊珠
訴訟代理人 洪勝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建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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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