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4年度,86號
GSEV,104,岡小,86,201506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林奇儒
被   告 謝宛庭
      謝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