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詹秀鳳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宗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
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