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謝明春
被 告 伍鳳梅即伍慈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待本院向屏東地政事務所調取93年
屏登字第162560號以分割繼承為由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95年屏
登字第6820號以買賣為由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後,
再通知兩造,特此裁定。併請被告於兩週內呈報證人地址以利傳
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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