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139號原 告 惠成工程行即樊繼容訴訟代理人 樊紅利 同上被 告 程文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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