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撤銷分割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4年度,136號
PTEV,104,屏簡,136,2015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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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林芯暐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塗文進
      塗文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屏簡字第136號代位撤銷分割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7,54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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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