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小字第1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王婉馨
被 告 陳宣樺即陳美樺(即陳乙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乙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陳乙銘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55條第1 項但 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原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977元,及其中5萬7,949元自 民國9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另其中2萬9,924元自9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4年6月9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54頁)。 本院審酌原告上開聲明之變更,係因被告曾向本院聲請限定 繼承,故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 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之規定而為,請求之原因事實與 原訴仍屬相同,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之被繼承人陳乙銘(下稱債務人)於93年10月8日與原 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原告繳付最低繳款金額,剩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按原告定
儲利率指數浮動調整,最高上限為週年利率20%計付循環利 息,如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按 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請領前開信用卡後使用迄 93年12月8日止,尚欠消費本金5萬7,949元、利息181元及其 他費用2,923元,總計6萬1,053元迄未清償(計算式:5萬 7,949元+181元+2,923元=6萬1,053元)。 ㈡債務人另於93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自93年10 月12日起至94年10月12日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18.25 計付,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詎債務人自93年10月18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 2萬9,924元未償。上開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債務,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嗣債務人於95年3月27日死亡,被告為 債務人之遺產繼承人,故被告應於繼承債務人之遺產範圍內 ,就債務人之上開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 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信用卡帳單、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 約定書、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本院95年度繼字第340 號裁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21頁、第47頁),並經本 院調取95年繼字第340號卷宗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104年4月21日南區國稅屏東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30至32頁),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 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債務人遺產範圍內給付其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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