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劉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 ,經查,兩造間約定條款第21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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