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346號
SLEV,104,士簡,346,2015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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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46號
原   告 阮昱森
被   告 許杏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須 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1,4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4 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可 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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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