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薪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4年度,554號
SLEV,104,士小調,554,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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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5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環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於原告民國104 年5 月26日起訴前之103 年9 月間,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已遷至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1 樓,此有新北市政府函文及被告公司之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審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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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