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4年度,281號
SLEM,104,士簡,281,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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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源昌
被   告 郭嘉元
被   告 林源全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2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源昌郭嘉元林源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碗公壹個、骰子肆顆及賭資新臺幣參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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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