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4年度,275號
SLEM,104,士簡,275,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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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英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英助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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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