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交簡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弘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 年度偵字第2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弘毅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本件被告駕車過失 程度、告訴人翁偉豪因車禍受有臉部撕裂傷等傷勢狀況,兼 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 人損失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84 條第2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