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一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湯禮文律師 被 告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呂 佳 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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