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小字第24號
原 告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訴訟代理人 隋風彬
被 告 呂沛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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