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4年度,200號
CYEV,104,嘉簡調,200,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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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相 對 人 蔡梁玉葉
      蔡英雄
      劉蔡連子
      蔡英材
      蔡英宗
      蔡英豪
      蔡雪美
      蔡英欽
      黃張秀蘭
      蔡武男
      劉漢泉
      劉勝光
      劉愛華
      劉愛玲
      劉愛國
      劉愛琦
      蕭蔡雪
      蔡清治
      張文峰
      蔡秀姿
      陳蔡秀霞
      蔡慶賀
      蔡慶源
      陳明系
      蔡炳輝
      蔡玉榮
      何蔡鸞
      蔡正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梁玉葉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



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相對人張文鋒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118,770元及利息等之保證債務,伊與其餘相對人等共 同繼承坐落嘉義縣竹崎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 併稱系爭土地),並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然伊怠於行 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聲請人為保全債權,代位伊聲請調解, 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分別共有。惟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人死亡後,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查 相對人蔡梁玉葉於103年2月25日死亡、相對人蔡英材於97年 8月14日死亡、相對人劉漢泉於102年5月30日死亡、相對人 蔡清治於96年3月14日死亡、相對人陳名系於93年5月6日死 亡、相對人蔡炳輝於94年1月4日死亡、相對人蔡玉榮於97年 5月17日死亡、相對人何蔡鸞於92年8月13日死亡,有本院依 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蔡梁玉 葉、蔡英材劉漢泉蔡清治、陳名系、蔡炳輝蔡玉榮何蔡鸞既無當事人能力,足認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聲 請人調解之聲請,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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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