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91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廖宇鈞
被 告 鄭智仁
鄭火鈿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棟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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