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90號原 告 陳俊男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被 告 翁志強即翁条棟及翁条寬之繼承人 翁玉女即翁条棟及翁条寬之繼承人 翁榮二即翁条棟及翁条寬之繼承人 蘇翁蓮蕉即翁条棟及翁条寬之繼承人 黃翁玉對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翁振益即翁条寬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翁銀來被 告 徐玉霜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徐玉昭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徐雅文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徐國隆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徐碧賢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鄭徐月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余徐雪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洪翠燕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洪翠鳳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洪綉欽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洪銘農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王李美惠即李智惠子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王榮宗即李榮宗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蔡河壽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蔡文津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邱俊龍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邱惠灑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邱夕芙即邱美珠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邱寶慧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邱亭嫣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鄭蔡葉琴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蔡金城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蔡金庸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蔡其昌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蔡皆得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蔡泰山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蔡文海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蔡劍星即翁条寬之繼承人 陳玉環訴訟代理人 陳春風被 告 陳明泰 翁章奇 翁張秀鸞即翁溪華之承受訴訟人 翁江湶 翁賜文 翁成財 翁慶智 翁春藤 翁正富 翁金地兼 訴 訟代 理 人 翁明賢被 告 翁正和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被 告 翁溪圳 翁江進 翁茂森 翁茂霖 陳翁月勤 翁添貴 王駿玉 王駿業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蔡金珠被 告 陳永霖 徐春淵即被繼承人徐再然之繼承人 徐素真即被繼承人徐再然之繼承人 徐素鵬即被繼承人徐再然之繼承人 徐旻源即被繼承人徐再然之繼承人 徐䋖佑即被繼承人徐再然之繼承人 徐佩妤即被繼承人徐再然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告「黃翁玉對即翁条棟及翁条寬之繼承人」應更正為被告「黃翁玉對即翁条寬之繼承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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