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4年度,150號
OLEV,104,員補,150,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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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大光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喜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順發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
5,344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
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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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光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