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4年度,141號
OLEV,104,員補,141,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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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鑑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金香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列全部繼承人為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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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