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5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被 告 廖黃嬌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慰問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