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洪龍全
相 對 人 洪瑞彬
洪坤錫
洪金進
洪文進
陳汝林
洪有和
洪昇萬
洪其弟
洪惠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5日
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姓名「洪汝林」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汝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 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