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4年度,212號
NTEV,104,投簡,212,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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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12號
原   告 何秀羚
      何俊賢
被   告 何秀姬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 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4日以104年度投 補字第139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新臺幣 3,6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5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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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