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4年度,105號
NTEV,104,投簡,105,2015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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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錦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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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