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張錫輪
陳素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南投縣中寮鄉○○○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五四○○○○○分之九九五四七」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中寮鄉○○○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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