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埔秩字,104年度,2號
NTEM,104,埔秩,2,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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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埔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家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 年
6 月18日投集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吳家陽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吳家陽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104 年4 月28日上午9 時30分許。 ⑵地點:南投縣魚池鄉○○街000 ○0 號(魚池國中校門口 )。
⑶行為:被移送人因認被害人謝家尹帶壞其子吳俊杰,於上 揭時地找謝家尹理論,揮手擊中謝家尹右臉頰。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吳家陽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警製調查筆錄之證言及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蕭元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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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