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斗補字第161號原 告 羅增境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勝雄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4,35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