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4年度,161號
PDEV,104,斗補,161,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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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羅增境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勝雄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3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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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