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4年度,151號
PDEV,104,斗補,151,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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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中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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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