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4年度,59號
PDEV,104,斗簡,59,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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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59號
原   告 蕭 綿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   告 巫陳寶秋
      巫昱誠
      巫純鶯
      巫純絨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巫明煌
被   告 吳宗翰
      吳宏峻
      吳幸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下 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寄對造:
㈠被繼承人巫戊寅已於83年7月2日死亡,原告起訴主張塗銷之 系爭抵押權人仍登記為巫戊寅,原告是否追加聲明:被繼承 人巫戊寅之繼承人(即被告)應先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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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