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國
被 告 鄭宇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10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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