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司斗調字,104年度,98號
PDEV,104,司斗調,98,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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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素媚詹金鳳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素媚詹金鳳應就林素 媚所有坐落臺灣省彰化縣竹塘鄉○○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 96年1月2日於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二地資字第70 號所為之設定新臺幣6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 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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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