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4年度,13067號
TPPP,104,鑑,13067,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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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067 號
被付懲戒人 饒瑞逸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饒瑞逸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以:
一、被付懲戒人饒瑞逸(以下簡稱饒員)任職於花蓮縣花蓮市公 所工務課課長期間,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檢察官於起訴書 具體求處從輕或免除其刑在案,依法為免刑之諭知,並於 104 年 2 月 25 日判決確定。
二、茲據花蓮縣政府 104 年 5 月 14 日府人訓字第 1040085609 號移送書所送饒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一)饒員於 91 年 4 月 1 日至 99 年 3 月 31 日擔任花 蓮市公所工務課課長,負責審核、監督花蓮市公所工務課 承辦設計監造、營建工程招標案發包、開標、驗收等業務 執行。饒員任職於工務課課長期間,因督辦花蓮市公用工 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查終結後以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1952、13295、 16009、16928、18848、20104、23167、25817 號、102 年度偵字第 5060 號)
(二)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承審,考量饒員犯後坦承全部犯 行,且指證相關共犯所涉不法,最終亦未獲何不法所得,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依據檢察官於起訴書為饒員具體求 處從輕或免除其刑在案,依法為免刑之諭知(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 103 年 12 月 29 日 102 年度訴字第 1477 號 刑事判決),並於 104 年 2 月 25 日判決確定。(三)案經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於 104 年 3 月 25 日召開 104 年第 2 次考績及甄審委員會決議略以,本案經委員議決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饒員予以 免職,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三、本案饒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 12 月 29 日 102 年度訴字 第 1477 號刑事判決。
(二)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104 年第 2 次考績及甄審委員會會 議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饒瑞逸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5 月 27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據 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二、被付懲戒人饒瑞逸前係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工務課課長,負責 審核、監督花蓮市公所工務課承辦設計監造、營建工程招標 案發包、開標、驗收等業務執行。於 92 年 8 月間,徐文 保與任昜暻共同合資成立公司承攬各縣市政府發包之原住民 勞務工作,嗣趙健達加入合夥。94、95 年間,徐文保告知 任昜暻趙健達可透過林正二之立法委員身分,向中央各機 關爭取補助預算,以供鄉鎮市公所發包公共工程,再由任昜 暻、趙健達配合得標該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但必 須支付工程回扣予立法委員林正二徐文保等人。任昜暻趙健達等人表示同意後,即由徐文保對外以立法委員林正二 之國會助理稱呼,開啟渠等合作關係。95 年間,立法委員 林正二徐文保與花蓮縣花蓮市長蔡啟塔、秘書宋家興、工 務課長饒瑞逸任昜暻趙健達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欲利 用花蓮市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從中收取工程回扣,約 定由林正二徐文保以立法委員林正二身分協助花蓮市公所 向體委會、環保署及觀光局爭取工程補助款,並以立法委員 林正二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上開中央機關辦理會勘事宜, 督促、關切該等工程案之預算補助核撥審查進度;俟預算補 助機關審查通過,確定核撥工程補助款至花蓮市公所後,再 由花蓮市長蔡啟塔、工務課長饒瑞逸、秘書宋家興等人依照 與徐文保之謀議內容,由內定之配合設計、監造廠商任昜暻趙健達吳夏萍等人,順利標得各該工程之規劃、設計、 監造標;至於後續辦理之營建工程標,則另由任昜暻趙健 達等設計、監造廠商安排營造廠商許𥿹畯戴德賢等人配合 標得營造標,而任昜暻趙健達許𥿹畯戴德賢等廠商, 則需支付工程回扣予立法委員林正二之助理徐文保蔡啟塔 之代表饒瑞逸宋家興等人,而徐文保收受後,將上開工程 回扣暫留其身邊,俟林正二通知後,再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 ,花用在支應林正二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林正二個人零 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 開銷上;或透過不知情之助理莊林素貞將工程回扣轉交予立 法委員林正二,而饒瑞逸收得工程回扣後交付與宋家興收執 、宋家興親自收取或自饒瑞逸轉交取得之工程回扣後則再轉 交予蔡啟塔收受朋分。茲將相關不法行為,及各別工程共同 參與者、行為態樣等,分述如下:




(一)花蓮市○○段垃圾場綠化工程:95 年 4 月間林正二、   徐文保任昜暻蔡啟塔饒瑞逸宋家興共同基於經辦 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約定由任昜暻負責撰 寫補助計畫書,再由徐文保以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 之名義,協助花蓮市公所向環保署爭取「花蓮市○○段垃 圾場綠化工程案」之補助款,俟經費核撥至花蓮市公所後 ,再由負責協助花蓮市公所撰寫申請補助款計畫書之任昜 暻配合標得本案之設計、監造標。而林正二徐文保、任 昜暻為確保將來配合得標之營造商,具有支付工程回扣之 能力及空間,俟所安排之任昜暻順利標得本案之設計、監 造標,而達渠等共同收取回扣之目的,乃共同基於對工程 為材料、規格之違反法令限制及審查而取得利益,洩漏、 交付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之犯意聯絡,由任昜暻對於 本案工程預算、設計書圖進行綁標,即利用「黃蓮木」等 特殊樹種綁標,俟願意配合支付工程回扣之內定營造廠商 得標後,再由任昜暻負責提供該應秘密之採購文書、圖畫 予該內定之營造商,以共同協議收取工程回扣事宜,亦即 約定支付決標金額之 20 %工程回扣交予林正二徐文保 等人,另支付決標金額之 10 %之工程回扣予花蓮市長蔡 啟塔或其所指定之人即饒瑞逸宋家興。95 年 4 月 27 日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發函並檢附「花蓮縣花 蓮市垃圾場復育綠化」之計畫書予環保署,請環保署協助 辦理本件工程之會勘及補助經費事宜;95 年 8 月 16 日環保署派員至花蓮市辦理會勘,由花蓮市長蔡啟塔主持 ,邀請專家學者、花蓮市公所工務課長饒瑞逸、工務課承 辦人高啟萍及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之代表任昜暻出 席會勘。嗣於 96 年 1 月 15 日本件工程經環保署同意 補助工程經費計新臺幣(下同)221 萬 2 千元;96 年 5 月 16 日花蓮市公所辦理「花蓮市○○段垃圾場綠化工 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開標作業,於開標前,任昜暻即向 工務課長饒瑞逸表示,其將以原住民廠商名義參與投標, 嗣任昜暻所使用之「創見公司」順利以底價 13 萬 5 千 元標得承作;96 年 7 月 24 日花蓮市公所辦理「花蓮 市○○段垃圾場綠化工程案」之營建標開標作業前,任昜 暻即向廠商許𥿹畯表示,其係立法委員林正二之國會助理 ,已透過立法委員林正二名義,替花蓮市公所爭取本件工 程補助款,且設計、監造標部分,已由任昜暻標得,任昜 暻會提供應秘密之設計、預算圖說予許𥿹畯,且會以綁標 之方式,使許𥿹畯獲取最大之利潤,希望許𥿹畯能夠配合 承包本工程之營建工程,惟需支付決標金額之 3 成工程



回扣用以支付予立法委員林正二及花蓮市長蔡啟塔等人, 其中決標金額 20 %的工程回扣係支付予立法委員林正二 方面人員、10 %支付予花蓮市長蔡啟塔等人,另額外需 支付 5 %予任昜暻等,許𥿹畯考量任昜暻先前積欠其借 款,尚未返還,而可藉標得本工程獲利,而同意為本工程 之營造商,並支付工程回扣予立法委員林正二徐文保、 花蓮市長蔡啟塔等人。許𥿹畯為順利標得本工程之建造標 案,但因無符合得以參與投標之公司牌照,遂基於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向無意標得本工程案之廖威駩借用其 所經營之堡聖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取得堡聖公司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等證件資料後,自行決定之標單 價格,而廖威駩雖無參與本件投標之意願,但因許𥿹畯係 其友人而予以同意,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 標之犯意,同意將堡聖公司之名義借用予許𥿹畯參標本件 工程之營造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 本件採購招標案之正確性。96 年 8 月 2 日許𥿹畯因 事前取得任昜暻提供經花蓮市公所核定之工程預算書圖等 資料參考,順利借用堡聖公司名義,以 200 萬元(底價 201 萬元)標得承包本案營建工程標。許𥿹畯標得本案營 建工程標數日後(開工前),為支付先前約定之 35 %工 程回扣(含立法委員 20 %、花蓮市長 10 %、任昜暻之 5 %,70 萬元),在其位於花蓮縣花蓮市之辦公室內, 共分 2 次親自交付 50 萬元現金予任昜暻本人收執,加 上任昜暻先前積欠許𥿹畯之借款金額 20 萬元,合計支付 工程回扣共 70 萬元。任昜暻收到許𥿹畯所交付之工程回 扣後,於 96 年 8 月間某日,從中拿取 10 萬元自用, 另持 40 萬元現金至徐文保所承租位於臺北市○○○路之 辦公室內,交付與徐文保收受。而徐文保收受後,將上開 工程回扣暫留其身邊,俟林正二通知後,再將所收受之工 程回扣,花用在支應林正二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林正 二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立法委員選舉活動經費及其子 女生活費用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隔數日,任昜暻復 持許𥿹畯所交付之 20 萬元工程回扣至花蓮市公所與工務 課長饒瑞逸見面,當面向饒瑞逸表示欲交付「花蓮市○○ 段垃圾場綠化工程案」之工程回扣予市長蔡啟塔饒瑞逸宋家興步出市長室,遂要求任昜暻直接將該筆工程回扣 直接交予宋家興收受,任昜暻聞言隨即向宋家興表示欲支 付本案之工程回扣,經宋家興示意後,任昜暻即與宋家興 共同至花蓮市公所 1 樓後門吸菸區,任昜暻當場交付 20 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宋家興收受,並告知宋家興該筆工



程回扣為「花蓮市○○段垃圾場綠化工程案」應予市長蔡 啟塔之工程回扣,由宋家興轉予市長蔡啟塔朋分。而許𥿹 畯於得標本件「花蓮市○○段垃圾場綠化工程案」後,為 求施工過程順遂,除支付前述 70 萬元工程回扣行賄花蓮 市長蔡啟塔及立法委員林正二等人外,另於 96 年 8 月 間某日(開工前)利用本件工程之花蓮市公所承辦人高啟 萍至其位於花蓮市之辦公室泡茶機會交付 3 萬元賄款予 高啟萍,並向高啟萍佯稱這是協助撰寫品質計畫書、本工 程施工期間之走路工及茶水費,希望高啟萍勿與刁難等語 ,高啟萍則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嗣本 案於報請開工前,許𥿹畯因與任昜暻債務等糾紛交惡,許 𥿹畯無意繼續承作本案,而將本工程案移轉予廖威駩施作 ,廖威駩於承接工程前,曾與許𥿹畯任昜暻三方共同在 許𥿹畯位於花蓮市之辦公室內,共同確認許𥿹畯標得本件 「花蓮市○○段垃圾場綠化工程案」後支付之工程回扣金 額共 73 萬元(其中 50 萬元支付予立法委員林正二、徐 文保、任昜暻等人,20 萬元用來行賄花蓮市長蔡啟塔, 另 3 萬元則用以行賄本案承辦人高啟萍),廖威駩並記 載在其帳冊上確認;廖威駩確認前述工程回扣支出對象及 其他工程項目施工成本後,考量維護公司施工品質及商譽 ,勉予同意承接、償還許𥿹畯前開已支付金錢及代墊之工 程保證金、利息等而施工完成。
(二)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95 年底, 林正二徐文保蔡啟塔饒瑞逸宋家興共同基於經辦 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約定由任昜暻負責撰 寫「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之補助 計畫書,向觀光局申請經費補助,徐文保則以立法委員林 正二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觀光局同意補助「火車站前 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工程補助經費,俟經 費核撥後,再由花蓮市長蔡啟塔、工務課長饒瑞逸依照謀 議內容,由任昜暻標得本案之設計、監造標,並由任昜暻 負責支付工程回扣予林正二徐文保及花蓮市長蔡啟塔等 人。96 年 3 月間,任昜暻依上開約定協助花蓮市公所 撰寫「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申請補助款 計畫書,徐文保並以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 請觀光局同意補助。嗣於 96 年 4 月 9 日觀光局函復 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表示原則同意補助 500 萬元 辦理「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等 2 案, 林正二並於 96 年 4 月 16 日在該觀光局所函復之公文 上批示「請徐文保辦理」等文字。其後徐文保因故與任昜



暻失和,林正二徐文保為繼續與花蓮市長蔡啟塔等人利 用本件工程案牟取工程回扣,遂由徐文保洽請趙健達配合 得標本件工程,趙健達為拓展在花蓮市公所承攬其他工程 案件之機會,遂表同意,並由趙健達負責支付本件「火車 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補助款之 50 % 工程回扣予立法委員林正二徐文保及市長蔡啟塔等人朋 分。徐文保為讓花蓮市公所知悉本件規劃、設計工程,改 由趙健達承作,遂介紹趙健達饒瑞逸認識,表示以後趙 健達即代表徐文保,且趙健達為立法委員林正二之國會助 理,相關工程配合得標及支付工程回扣均由趙健達處理。 96 年 7 月 30 日觀光局發函同意花蓮市公所免提列配 合款,並以其中 100 萬元補助辦理「火車站前觀光遊憩 中山公園規劃設計招標案」,花蓮市公所收到該文後,即 傳真予趙健達收受,以表明本案之補助款業經觀光局同意 補助。花蓮市公所辦理「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 設計委託案」開標作業前,趙健達告知饒瑞逸將自行安排 廠商投標並於順利得標本案後支付 10 萬元工程回扣予市 長蔡啟塔,經饒瑞逸轉知蔡啟塔同意後,趙健達復告知將 以鈞達公司之名義參標。96 年 10 月 22 日花蓮市公所 公告本案第 1 次開標作業,因投標廠商不足 3 家宣布 流標;96 年 10 月 26 日花蓮市公所辦理本案第 2 次 開標作業,僅鈞達公司 1 家廠商參標,並順利獲評最高 分取得優先議價權,以決標金額 88 萬元(底價 90 萬元 )標得承攬。趙健達於 96 年 10 月 26 日得標後數日, 即自公司資金中拿取 45 萬元現金北上至徐文保所承租位 於臺北市○○○路 4 號 6 樓之 8 辦公處所見面,當 場交付 35 萬元現金工程回扣予徐文保收受,並向徐文保 說明,本案扣除稅金 5 萬元以及應支付予花蓮市長蔡啟 塔之工程回扣 10 萬元後,僅能支付 35 萬元工程回扣予 徐文保徐文保收下該筆 35 萬元後,將上開工程回扣暫 留其身邊,俟林正二通知後,再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 用在支應林正二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林正二個人零用 金、應酬飲宴、立法委員選舉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 銷上,餘則自行花用。另趙健達約於 96 年 11 月間某日 ,親持應給花蓮市長蔡啟塔之 10 萬元工程回扣至花蓮市 公所秘書室旁的會客室與饒瑞逸見面,並向饒瑞逸表示欲 交付該筆 10 萬元工程回扣,惟饒瑞逸指示趙健達,直接 將本件「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之 工程回扣 10 萬元,交付予宋家興收受即可,故趙健達饒瑞逸指示將 10 萬元工程回扣現金交給宋家興,並告知



「這是立委林正二指示交付之工程回扣,感謝讓我順利得 標」等語,宋家興收下後立即離開,而與蔡啟塔朋分該筆 工程回扣。
(三)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籃球場興建計畫:95 年 10 月間林正二徐文保趙健達蔡啟塔饒瑞逸宋家興 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約定由 趙健達負責撰寫補助計畫書,向體委會申請「花蓮縣花蓮 市沙灘排球場興建工程」、「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 程」經費補助;另由徐文保以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辦公室 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 興建工程」、「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2 案之工 程經費補助,俟本 2 案均獲體委會同意補助後,約定由 配合營造廠商戴德賢標得該 2 案,且由戴德賢負責支付 該 2 案補助款 90 %之 15 %工程回扣予立法委員林正 二、徐文保等人朋分,另支付本案決標價 10 %之工程回 扣予市長蔡啟塔收受。96 年 7 月 11 日體委會發函同 意補助本件「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計畫」經費 90 萬元、「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計畫」經費 80 萬 元後,96 年 10 月初趙健達遂代表立法委員林正二、徐 文保等人與花蓮市工務課長饒瑞逸洽商本件 2 工程由戴 德賢配合標得營造標之相關細節,趙健達並向饒瑞逸表示 ,廠商戴德賢將借用世助公司名義投標。而戴德賢為順利 標得本件 2 工程之營造標,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 意,向無意標得本次採購案之張火木所經營之世助公司名 義參與投標,並取得世助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 小章等證件資料後,自行決定之標單價格,而張火木雖無 參與本件投標之意願,但因係友人介紹,而基於容許他人 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同意將世助公司之名義借 用予戴德賢參標本件營造工程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足以生損害於本件採購招標案之正確性。96 年 10 月 16 日花蓮市公所分別辦理本件「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 球場興建工程」、「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 2 案之第 1 次開標作業,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 3 家而流 標;嗣花蓮市公所並分別於 96 年 10 月 23 日、10 月 22 日辦理前開 2 工程案之第 2 次開標作業,因僅有 戴德賢以世助公司 1 家廠商參標而順利取得優先議價權 ,並均於 96 年 10 月 26 日議價後由戴德賢以世助公司 名義,分別以 95 萬元標得「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 建工程」、85 萬元標得「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計畫 」。96 年 10 月 26 日中午戴德賢獨自前往花蓮市區之



彰化銀行,自其父戴瑞芳帳戶(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內,領取現金 62 萬 4 千元, 隨即搭乘趙健達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於車內交付 27 萬 元予趙健達收受,戴德賢並告知其中 17 萬元係用來支付 予花蓮市長蔡啟塔有關「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 與「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工程」等 2 案之工程 回扣(即此 2 案補助金額分別為 90 萬元、80 萬元, 約 1 成之工程回扣),委託趙健達代為轉交予花蓮市長 蔡啟塔;至於另外 10 萬元則係戴德賢給予趙健達之設計 規劃費用。趙健達收取戴德賢欲交付予市長蔡啟塔之 17 萬元工程回扣後,隨即與饒瑞逸相約在花蓮市北濱公園附 近見面,趙健達立即轉交本件 2 工程之 17 萬元工程回 扣現金予饒瑞逸收受,並告知該筆 17 萬元工程回扣係當 日戴德賢得標「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及「花蓮 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工程」等 2 案之工程回扣,委 由饒瑞逸轉交予市長蔡啟塔等人朋分,饒瑞逸收下後,隨 即返回花蓮市公所之停車場轉交予宋家興,再由宋家興轉 交蔡啟塔收受朋分。戴德賢於標得本件「花蓮縣花蓮市籃 球場興建工程」及「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工程」 等 2 案後,因徐文保多次親自致電或透過趙健達催促戴 德賢交付該 2 案之工程回扣,戴德賢遂於 96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17 時許,搭乘高鐵北上至徐文保所承租位於 臺北市○○○路 4 號 6 樓之 8 辦公室內,親自交付 前述 2 案工程之工程回扣 24 萬元現金予徐文保本人收 受,而徐文保收受後,將上開工程回扣暫留其身邊,俟林 正二通知後,再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林正二 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林正二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 立法委員選舉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餘則自行 花用。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法務部調查 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判決被付懲戒人關於上述(一)花蓮市○○段垃圾場綠化工 程部分: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 二)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部分:公務 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三)花蓮縣花 蓮市沙灘排球場、籃球場興建計畫部分: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並以被付懲戒人所犯上開 3 罪,均免刑,於 104 年 2 月 25 日確定,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 年度偵字第 11952、13295、 16009、16928、18848、20104、23167、25817 號、102 年



度偵字第 5060 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 字第 1477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 3 月 27 日中院東刑荒 102 訴 1477 字第 1040031455 號函( 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在卷足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 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 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爰 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 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饒瑞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l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高 秀 真
委 員 姜 仁 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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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