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4年度,160號
NHEV,104,湖調,160,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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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乃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張淑慧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
買賣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至
三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受讓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之後
  ,聲請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通知債務人趙張淑慧之證
  明(如存證信函及收受回執)。
二、聲請調解狀及證物繕本或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相對人趙張淑慧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又本件聲請人僅聲請調解,並未起訴,故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
第5 項之規定不合,本院無法核發起訴證明書,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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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