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4年度,116號
NHEV,104,湖調,116,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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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116號
原   告 蘇永吉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
被   告 蔡再生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訴訟代理人 廖芷筠
      藍瑞宏
      吳培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再生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應為新台幣(下同)120,687,648 元
  (詳如附表,原告起訴狀所附附表2 顯有誤載),應繳第一
  審之裁判費為1,051,31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新北市汐止區保安段第1210、1213、1216、1220、1221、
  1226、1229、1231至1235、1237、1238等地號之最新土地登
  記謄本(地號全部)(上開地號原告起訴時未提出104 年起
  訴時最新之謄本,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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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