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116號
原 告 蘇永吉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
被 告 蔡再生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訴訟代理人 廖芷筠
藍瑞宏
吳培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再生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應為新台幣(下同)120,687,648 元
(詳如附表,原告起訴狀所附附表2 顯有誤載),應繳第一
審之裁判費為1,051,31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新北市汐止區保安段第1210、1213、1216、1220、1221、
1226、1229、1231至1235、1237、1238等地號之最新土地登
記謄本(地號全部)(上開地號原告起訴時未提出104 年起
訴時最新之謄本,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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