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4年度,364號
NHEV,104,湖簡,364,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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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364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被   告 楊宏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其中新臺幣叁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000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22時16分許,無照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2 段往臺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276 號前,未注意兩側車行 狀況,任意變換車道,復未禮讓右側相鄰車道上之直行車先 行,嗣先撞倒訴外人劉全忠所騎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 機車後,又擦撞原告承保羅美惠所有、王榮杰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左前車頭,導致系 爭車輛車行偏右,繼而撞上路旁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 用小客車,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修復費370,000 元【工資54 ,994元(含稅計算後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零 件315,006 元(含稅計算後之金額)】後,爰依侵權行為及 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賠償並加給法定利息。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未留意右側車道上直行之車輛(含系爭車輛在內),並禮讓 先行,不慎撞損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原告已賠付修復費之 事實,業據提出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車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汽車 保險理算書為證,且有本院調取之本件交通事故相關調查資 料(含警方到場查證後並由事故駕駛人確認後所繪製之現場 圖、調查報告表、對駕車之人所為相關談話調查紀錄、事故 地點附近之監視器擷取畫面、事故現場照片、被告無照駕駛



之舉發通知單)在卷可佐,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並適用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應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被告既有過失,因此致原告承保 之車受損,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依 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其材料更換,既以新品 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應扣除折舊始 屬合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每年折 舊200/1000,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 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 年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查系爭車輛為102 年3 月出廠,距案發時間102 年12月31日,已10月,更換零 件之折舊額為43,751元【殘價= 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即315,006÷(5+1)=52,501 ;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 )×折舊率×年數,即(315,006-52,501)×0.2×10/12= 43,751(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折舊之零件費為271, 255 元(即315,006-43,751=271,255),再與工資54,994元 合計,原告得請求之修車費為326,249 元(即271,255+54, 994 =326,249)。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26,249 元,及加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 104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 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970 元(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3,500 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 擔。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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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