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4年度,551號
NHEV,104,湖小調,551,201506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洪滋苡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
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1/1頁


參考資料
永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