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290號
CLEV,104,壢簡,290,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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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原   告 高凱盈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人  張為文
被   告 高谷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借款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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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