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霞
張旺龍
郭又菱
兼前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余惠君
黃鐘毅
被 告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 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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