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實城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百九十年九十二月十Q日台八九訴字第二七七九二號
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呂 佳 徵 法 官 林 石 猛 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楊 惠 欽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周 良 駿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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