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1274號
CLEV,103,壢簡,1274,201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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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黃清圖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被   告 陳林錫連(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敏媛(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鴻儒(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鴻銘(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鴻文(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幸宜(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德重(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陳淑嬌(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林陳淑杏(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周陳淑真(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陳淑齡(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陳淑惠(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陳雋之(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廖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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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