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原 告 黃清圖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被 告 陳林錫連(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敏媛(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鴻儒(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鴻銘(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鴻文(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幸宜(即陳一雄之繼承人) 陳德重(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陳淑嬌(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林陳淑杏(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周陳淑真(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陳淑齡(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陳淑惠(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陳雋之(即陳王阿菜之繼承人) 廖芳琴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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