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691號
原 告 岩谷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冠宇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50,000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0,305元,扣除前繳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
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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