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59號
SJEV,104,重簡,59,20150615,8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59號
抗 告 人 余珮華(原名:徐珮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